- 索引号:
- 00000000z/2025-2362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5〕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5-000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成文日期:
- 2025-06-19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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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已经十六届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统筹全市建设项目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当前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体系导向和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费用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收缴标准 (一)使用计划指标、盘活指标的项目,需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其中: 1.耕地开垦费: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标准执行,即我市涉及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约4.8万元/亩),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约4.3万元/亩)。 2.补充耕地资金:结合后备资源禀赋等实际情况,按375元/平方米收取(约25万元/亩)。 3.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结合各类项目整体收支情况,按150元/平方米(约10万元/亩)。 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均按照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收缴,涉及减免的情况,按上级文件执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按照批准占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收缴,其中,涉及农民建房项目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涉及林地部分,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与林地指标费不重复缴纳。 (二)新增补充耕地按照入库面积90%纳入市级统筹,其余10%由各镇街道和主体自行安排使用且不缴纳补充耕地资金。农民建房项目优先使用镇街道自留补充耕地。 (三)使用市级统筹复垦指标的项目。 1.对各镇街道和主体通过建设用地复垦获得的指标,按照入库面积20%纳入市级统筹,用于安排各类市级重大项目落地。 2.市统筹复垦指标使用费按照90万元/亩,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缴纳后统筹用于土地整治各类项目奖补,不再单独拨付给原指标产生的镇街道或主体。其余80%复垦指标由各镇街道和主体自行安排使用,节余部分可市内自行调剂,调剂指导价格参照市统筹复垦指标使用费。 3.本文件实施前原统筹部分剩余指标按原指标调剂价格(150万元/亩)在有偿使用时点结算给原指标产生的镇街道或主体,本文件实施后新入库的统筹指标不再结算。 (四)使用市外调剂、省统筹等补充耕地,由市里统一调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费用按照上述(一)政策中规定的标准执行;自行调剂补充耕地、使用跨省增减挂钩指标的,由主体按照“一对一”方式根据指标调剂价格落实费用,不再另行收取上述指标费用。 (五)项目涉及林地审批的,需按使用异地调剂林地面积缴纳林地指标有偿使用费18万元/亩。异购调剂价格超过18万元/亩的,按实际调剂价格缴纳。 (六)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原则上由所在镇街道自行平衡补划,确有不足需统筹落实的,按照5万元/亩缴纳统筹补划费用。 二、结算和缴纳管理 1.各镇街道和用地主体应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费用,其中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缴纳。 2.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续管护,其他耕地保护(包括田长制)等相关项目建设和支出。 3.对本文件执行前尚未完成供地,且已经通过原补充耕地完成农转用报批的地块,仍按照原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费用标准和缴纳方式进行结算,即50万元/亩。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128号)同时废止。新供地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费用统一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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