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平湖市独山港镇农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初心行动的实施意见》,《平湖市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等文件精神,鼓励农户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切实改善农民住房需求,推动城乡共同富裕,结合我镇实际,特对《平湖市独山港镇农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港政〔2019〕109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初心行动的实施意见》

《平湖市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

三、起草过程

文件草案拟定后,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论证。2025年4月9日镇农房办会同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等相关人员听取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改;2025年4月22日召开相关村书记、土管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2025年5月16日《平湖市独山港镇农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修改稿)经法务审核后并根据审核内容进行修改;2025年5月20日在平湖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决策、文件意见征集板块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2023年6月12日,独山港镇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文件草案。

四、新旧政策对比

(一)、将“五、置换价格-2.房屋价格结算”中的(3)“因安置房型原因使其置换面积超过被置换房屋可安置面积10㎡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结算,超过10㎡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总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置换房屋可安置面积20㎡。因安置房型原因,1人户在保底面积外再按平均建造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修改为“因安置房型原因使其置换面积超出被置换房屋可安置面积10㎡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总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出被置换房屋可安置面积20㎡。因安置房型原因,1人户在保底面积外再按平均建造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

(二)、将“五、置换价格-2.房屋价格结算”中的(4)“货币置换补助。置换农户在平湖市范围内尚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房的可选择整户货币安置,需提供本户拥有其他合法住宅相关手续。农户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减去平均建造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其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后,剩余的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减去平均建造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助。”修改为“货币置换补助。置换农户安置人员在平湖市范围内尚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房的可选择整户货币安置,需提供本户安置人员拥有其他合法住房相关手续。如安置人员未拥有其他合法住房相关手续,需提供直系亲属合法住房相关手续及司法赡养协议。农户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减去平均建造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其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后,剩余的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减去平均建造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助。”

(三)、将“五、置换价格-2.房屋价格结算”中的(5)“汽车位计价。每套公寓房配置汽车位1个,鼓励购买汽车位,地面汽车位按30000元/个、地下汽车位按50000元/个计价。第二套房选择购买汽车位则按九折优惠计价,第三套房选择购买汽车位则按八折优惠计价。”修改为“汽车位使用权转让计价。每套公寓房配置汽车位1个,鼓励购买汽车位,地面汽车位按30000元/个、地下汽车位按50000元/个计价。第二套房选择购买汽车位则按九折优惠计价,第三套房选择购买汽车位则按八折优惠计价。”

(四)、将“五、置换价格-2.房屋价格结算”中的(7)“相关优惠措施。公寓房自交房结算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给予3年贴补,第一年由政府全额贴补,第二、三年由政府各贴补50%。”修改为“相关优惠措施。公寓房自交房结算之日起物业管理费政府给予 5 年贴补(每年贴补 40%)。”

(五)、将“六、特殊户置换政策”中的“1.有户籍无住房户。具有在册常住户口、且单独立户,但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的,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家庭户,可给予安置公寓房1套,面积为1人户60㎡(因户型限制,选择85㎡房型超出60㎡部分15㎡按市场优惠价结算,余多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2-3人户105㎡户型一套、4人及上户125㎡户型一套、按平均建造成本价结算。”修改为“1.有户籍无住房户。具有在册常住户口、且单独立户,但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的,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家庭户,可给予安置公寓房。按照1人户60㎡、2-3人户120㎡、4人及以上户160㎡确定标准面积。按平均建造成本价结算。因安置房型原因使其置换面积超出被标准面积10㎡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总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标准面积20㎡。因安置房型原因,1人户在保底面积外再按平均建造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

(六)、将“六、特殊户置换政策”中的“2.有住房无户籍户。曾经单独立户并取得宅基地、现在当地无在册常住户口的,可选择一套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按重置价结算。因置换公寓房户型原因,置换面积超出标准面积10㎡以内的(含),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置换总面积不得超出标准面积20㎡。多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减平均建造成本价作货币补偿结算。”后增加“因置换公寓房户型原因,原宅建筑面积小于我镇最小安置房户型面积20㎡的安置面积可以补足,置换面积超出标准面积10㎡以内的(含),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七)、将“六、特殊户置换政策”中的“3.夫妻离婚户。夫妻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中有关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户口迁入方有无住房的主要依据;离婚时间满一年一方已再婚或离婚时间满三年双方均未婚的单独立户且没有分割到住房,户口迁入方经申请同意安置85㎡公寓房1套,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单独立户并协议或判有合法有效住房需与原宅基地住房同时置换按政策落实。”修改为“3.夫妻离婚户。夫妻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中有关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户口迁入方有无住房的主要依据。离婚时间满一年一方已再婚并单独立户且没有分割到住房,户口迁入方经申请同意安置85㎡公寓房1套,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单独立户并协议或判有合法有效住房需与原宅基地住房同时置换按政策落实;因离婚而分户的,双方均未再婚,且离婚满十年的由所在村或相关部门负责调查确认,离婚双方为事实离婚且分居状态的可以申请置换公寓房。”

(八)、将“十、奖励及过渡政策”中的“3.临时过渡费。从选择公寓房置换农户原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取截止后4个月按产权调换置换公寓房面积每月每平米6元临时过渡费,少于1000元/月按1000元/月计发。”修改为“3.临时过渡费。①选择全部产权调换的,从被补偿安置房房屋腾空移交之日其到规定领房截止日后4个月,按住房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中产权调换的面积每月6元/㎡支付临时过渡费。过渡费少于1000元的按每户1000元/月计发;②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加部分货币安置的,从被补偿安置房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房截止日后4个月,按住房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中产权调换的面积每月6元/㎡支付临时过渡费。另产权调换后的剩余面积按每月6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过渡费;③全部选择货币安置的,原房屋腾空之日起按每月6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过渡费;④过渡费期限超出4年的,自逾期之日其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过渡费。已领取部分现房的自领取部分现房的第5个月起按比例扣减相应临时过渡费;⑤无原房的安置户不支付临时过渡费。”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独山港镇范围内开展的农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适用本办法。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5年6月23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6月23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73-8580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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