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x/2025-2364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港政〔2025〕6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99F-2025-0002
- 发布机构:
- 独山港镇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5-06-23
关于修改《平湖市独山港镇农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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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村(社区),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平湖市独山港镇农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港政〔2019〕109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五、置换价格-2.房屋价格结算”中的(3)“因安置房型原因使其置换面积超过被置换房屋可安置面积10㎡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结算,超过10㎡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总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置换房屋可安置面积20㎡。因安置房型原因,1人户在保底面积外再按平均建造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修改为“因安置房型原因使其置换面积超出被置换房屋可安置面积10㎡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总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出被置换房屋可安置面积20㎡。因安置房型原因,1人户在保底面积外再按平均建造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 二、将“五、置换价格-2.房屋价格结算”中的(4)“货币置换补助。置换农户在平湖市范围内尚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房的可选择整户货币安置,需提供本户拥有其他合法住宅相关手续。农户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减去平均建造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其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后,剩余的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减去平均建造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助。”修改为“货币置换补助。置换农户安置人员在平湖市范围内尚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房的可选择整户货币安置,需提供本户安置人员拥有其他合法住房相关手续。如安置人员未拥有其他合法住房相关手续,需提供直系亲属合法住房相关手续及司法赡养协议。农户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减去平均建造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其合法有效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后,剩余的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减去平均建造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助。” 三、将“五、置换价格-2.房屋价格结算”中的(5)“汽车位计价。每套公寓房配置汽车位1个,鼓励购买汽车位,地面汽车位按30000元/个、地下汽车位按50000元/个计价。第二套房选择购买汽车位则按九折优惠计价,第三套房选择购买汽车位则按八折优惠计价。”修改为“汽车位使用权转让计价。每套公寓房配置汽车位1个,鼓励购买汽车位,地面汽车位按30000元/个、地下汽车位按50000元/个计价。第二套房选择购买汽车位则按九折优惠计价,第三套房选择购买汽车位则按八折优惠计价。” 四、将“五、置换价格-2.房屋价格结算”中的(7)“相关优惠措施。公寓房自交房结算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给予3年贴补,第一年由政府全额贴补,第二、三年由政府各贴补50%。”修改为“相关优惠措施。公寓房自交房结算之日起物业管理费政府给予 5 年贴补(每年贴补 40%)。” 五、将“六、特殊户置换政策”中的“1.有户籍无住房户。具有在册常住户口、且单独立户,但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的,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家庭户,可给予安置公寓房1套,面积为1人户60㎡(因户型限制,选择85㎡房型超出60㎡部分15㎡按市场优惠价结算,余多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2-3人户105㎡户型一套、4人及上户125㎡户型一套、按平均建造成本价结算。”修改为“1.有户籍无住房户。具有在册常住户口、且单独立户,但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的,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家庭户,可给予安置公寓房。按照1人户60㎡、2-3人户120㎡、4人及以上户160㎡确定标准面积。按平均建造成本价结算。因安置房型原因使其置换面积超出被标准面积10㎡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总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标准面积20㎡。因安置房型原因,1人户在保底面积外再按平均建造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 六、将“六、特殊户置换政策”中的“2.有住房无户籍户。曾经单独立户并取得宅基地、现在当地无在册常住户口的,可选择一套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按重置价结算。因置换公寓房户型原因,置换面积超出标准面积10㎡以内的(含),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置换总面积不得超出标准面积20㎡。多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减平均建造成本价作货币补偿结算。”后增加“因置换公寓房户型原因,原宅建筑面积小于我镇最小安置房户型面积20㎡的安置面积可以补足,置换面积超出标准面积10㎡以内的(含),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七、将“六、特殊户置换政策”中的“3.夫妻离婚户。夫妻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中有关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户口迁入方有无住房的主要依据;离婚时间满一年一方已再婚或离婚时间满三年双方均未婚的单独立户且没有分割到住房,户口迁入方经申请同意安置85㎡公寓房1套,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单独立户并协议或判有合法有效住房需与原宅基地住房同时置换按政策落实。”修改为“3.夫妻离婚户。夫妻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中有关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户口迁入方有无住房的主要依据。离婚时间满一年一方已再婚并单独立户且没有分割到住房,户口迁入方经申请同意安置85㎡公寓房1套,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单独立户并协议或判有合法有效住房需与原宅基地住房同时置换按政策落实;因离婚而分户的,双方均未再婚,且离婚满十年的由所在村或相关部门负责调查确认,离婚双方为事实离婚且分居状态的可以申请置换公寓房。” 八、将“十、奖励及过渡政策”中的“3.临时过渡费。从选择公寓房置换农户原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取截止后4个月按产权调换置换公寓房面积每月每平米6元临时过渡费,少于1000元/月按1000元/月计发。”修改为“3.临时过渡费。①选择全部产权调换的,从被补偿安置房房屋腾空移交之日其到规定领房截止日后4个月,按住房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中产权调换的面积每月6元/㎡支付临时过渡费。过渡费少于1000元的按每户1000元/月计发;②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加部分货币安置的,从被补偿安置房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房截止日后4个月,按住房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中产权调换的面积每月6元/㎡支付临时过渡费。另产权调换后的剩余面积按每月6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过渡费;③全部选择货币安置的,原房屋腾空之日起按每月6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过渡费;④过渡费期限超出4年的,自逾期之日其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过渡费。已领取部分现房的自领取部分现房的第5个月起按比例扣减相应临时过渡费;⑤无原房的安置户不支付临时过渡费。” 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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