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嘉兴市和平湖市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拟订本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和跨区域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和实施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和嘉兴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等的污染防治。参与辐射、核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嘉兴市和平湖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 (九)对接协调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协调上级对本市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系列工作。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协调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环境信息公开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负责环境信访调处。负责环境风险源排查和风险管控。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嘉兴市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技术示范工程,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推动数字化转型。 (十二)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牵头协调美丽平湖建设,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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