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湖市委办公室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意见》(嘉政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遵循供需有度、动态完善、可控有序、公开透明、素质优先和流动人口按需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工作内容

(一)新居民积分制是对在本市就业、经商和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专业技能、社会贡献和遵守法律等情况进行积分评估,具体按《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计分,积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本市特定公共服务的制度。

特定公共服务是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尚无法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本规定所涉公共服务为特定公共服务项目。

(二)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将流动人口享受的特定公共服务与所得积分挂钩。申请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按积分高低排名享受特定公共服务。积分排名时,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础项积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础项积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积分排名时,已婚的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三)纳入特定公共服务的项目:

1.义务教育;

2.职业技能(学历)教育资助;

3.就业扶持;

4.住房保障;

5.养老服务;

6.社会福利;

7.社会救助;

8.文化旅游;

9.其他特定公共服务。

以上项目可以一次性也可以分段逐步纳入,具体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研究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审核

(一)申请积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日之前在本市连续合法居住六个月(含)以上;

3.租住房屋不得存在违建,也不得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二)流动人口在规定时间内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居住地受理处所提出积分申请,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发放《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

(三)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一次性如实提供下列计分证明材料原件、《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具体计分项目和计分标准按照《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

1.必备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或《结婚证》;

(3)非申请人享受的,还需提供拟享受公共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2.选择性材料

(1)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提供学历证书;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提供学历证书和学信网电子档案。

(2)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应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3)参加社保的,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4)缴纳公积金的,提供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历年缴存证明。

(5)持有房产(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共有产权房的,产权份额必须达到50%及以上。

(6)在一、二、三产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农业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租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

(7)在“强平企业”、规上A类企业、亩均税收大于100万的企业就职的,提供所在三类企业在职证明。

(8)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提供所在企业的任职证明。

(9)有专利授权、成果获奖、科技立项等的,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明、证书等。

(10)预防接种的,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

(11)投资纳税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纳税缴存记录等有效证明;个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2)参加志愿服务的,提供“志愿汇”系统的相关服务证明。

(13)义务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的,提供献血、捐献等证书。

(14)有见义勇为行为的,提供荣誉证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证明材料。

(15)慈善捐赠的,提供慈善组织的捐赠证明。

(16)参与垃圾分类的,提供垃圾分类积分卡。

(17)参加禁毒、反诈宣传教育的,提供相应单位出具的证明。

(18)符合先锋引领的,提供党群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19)获得表彰奖励的,提供相关荣誉证书。

(四)各镇街道新居民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初审,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建立申请人的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五)各镇街道新居民积分受理窗口接到流动人口提出的积分申请后,受理积分申请相关材料,完成积分项目评分,并将积分申请信息及时录入平湖市新居民积分管理系统,由系统流转至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材料、评分进行核查,核查完毕后,汇总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计分汇总排名。

(六)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积分情况应在受理现场和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答复异议人。

(七)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发给积分卡。积分卡有效期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申请。

四、职责分工

(一)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和统筹认定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新居民积分受理窗口,受理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的咨询、解释和申请,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部门及其在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新居民积分项进行真实性核查,具体职责如下:

1.法院。核实申请人或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情况;核实已判决的刑事犯罪情况。

2.组织部。审核申请人党员组织转接、履行义务、担任职务情况。

3.教育局。核实申请人文化程度情况;以“积分卡”为报名必须材料之—,根据借读登记新生父(母)积分高低依次开展录取工作;负责入学积分相关政策在学校的宣传工作。

4.科技局。核实申请人在科技项目获奖、科技立项、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及嘉兴市研发中心任职情况。

5.公安局。核实申请人持有居住证、连续居住、“合法租住”情况;核实申请人或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被行政拘留、刑事犯罪和参与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情况;核实申请人“见义勇为”情况。

6.民政局。核实申请人慈善捐赠情况。

7.人力社保局。核实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核实申请人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资格、紧缺专业情况;核实申请人持有劳动合同类就业情况(涉及多个职能科室)。

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在平合法房产的情况。

9.农业农村局。核实持有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类就业情况。

10.卫生健康局。核实申请人子女免疫接种情况。

11.市场监管局。核实投资兴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类就业情况;核实申请人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核实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

12.团市委。核实申请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

13.红十字会。核实申请人义务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慈善捐赠等情况。

14.流动人口中心。负责申请人积分申请材料的核实和积分管理的政策宣传;负责申请人积分申请的受理、核查、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制发“积分卡”;负责对积分异议的复核解答工作。

15.公积金中心。核实申请人缴纳公积金情况。

16.税务局。核实申请人纳税情况。

17.垃圾分类办。核实申请人垃圾分类积分情况。

18.交警大队。核实申请人或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有无严重交通违法情况。

19.禁毒办。核实申请人参与禁毒教育、参加禁毒志愿服务情况、举报涉毒线索等情况;核实申请人或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

20.反诈联席办。核实申请人参与反诈宣传教育、反诈宣传志愿活动等情况。

21.镇街道。核实申请人在“强平企业”、规上A类企业、亩均税收大于100万企业就职情况;核实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千万以上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担任管理职务情况。

五、积分运用

(一)公共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发布流动人口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通知(公告),告知服务的具体内容、指标名额、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其中指标名额可另行通知(公告),但须在公示拟享受对象名单之前发布。对按镇街道为单位分配公共服务资源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明确各镇街道的指标名额分配。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对计分标准中的某一积分项目设置最低分数值,流动人口满足最低分数值要求的,可以提出该项公共服务的积分申请。

(二)申请人凭积分卡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提供公共服务的主管部门(单位)提出享受公共服务的申请,并根据主管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申请享受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在指标名额范围内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享受的人员,并进行公示。

六、保障措施

(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健全积分管理的受理、审核、计分、查阅、公示及档案管理等功能。逐步建立积分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部门联动网上资料审核及计分,提高工作效率。

(二)各公共服务主管部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各积分指标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对申请积分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提出计分意见。

(四)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会同发改、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七、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不予积分,且3年内不受理其积分申请。情节严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二)各镇街道、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获取非法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进行评分,并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国家和省、嘉兴市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平政发〔2018〕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



附件

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


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项、加分项、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具体计分项目和计分标准如下:

一、基础项

(一)年龄(20分)

35周岁(含)以下人员计20分,超过35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1分。

(二)文化程度(60分)

高中(中技、中职)计10分,大专(高职)计20分,本科计30分,硕士计40分,博士计6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

(三)技能水平或专业技术职称(80分)

具有初级工(五级)计10分,中级工(四级)、员级职称计20分,高级工(三级)、助理级职称计30分,技师(二级)、中级职称计45分,高级技师(一级)、副高级职称计60分,正高级职称计80分。按最高职称计分。

(四)参保情况(50分)

在平湖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满1年计5分,不足一年的部分计2分,最高50分。

以累计缴纳月份折算,超过一整年的多余月份,作为不足一年计算。

(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10分)

申请人持有居住地为平湖市的《浙江省居住证》,时间连续每满1年计1分,未满1年计0.5分。

(六)合法租住(20分)

住在符合消防或建筑安全规定的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的计20分。

(七)就业(10分)

依法在平湖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持有劳动合同、投资兴办企业、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持有农业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租协议)中的任一情形的,计10分。

二、加分项

(一)紧缺专业(40分)

属于专业紧缺目录的企业人才(根据我市定期发布的企业人才紧缺专业目录进行认定)的,计40分。

紧缺专业、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或专业技术职称三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20分)

在平湖市正常缴纳公积金每满一年计2分,最高20分。

(三)持有房产(50分)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且实际居住的,计50分。共有产权房的,产权份额必须达到50%及以上。多套房的不累计计分。

(四)三类企业就业(15分)

在“强平企业”、规上A类企业、亩均税收大于100万的企业在职满三个月(含)以上的员工,计15分。符合其中一类即可计分,不累计计分。

(五)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40分)

1.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千万以上企业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计20分。

2.在“中国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计20分。

(六)专利创新(90分)

1.专利(50分)

申请人获得授权公告地址为平湖市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计10分;申请人获得授权公告地址为平湖市的发明专利的,计50分。

多人共有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计3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计分;转让专利的不计分。

2.创新(40分)

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员计40分;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主要完成人员计40分;通过验收的平湖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前五位)计20分;通过验收的平湖市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前五位)计10分;在通过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担任主要负责人计40分;在通过认定的嘉兴市级研发中心担任主要负责人计20分。

(七)卫生健康(20分)

1.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全程免疫接种的,计15分;有漏种的,每漏种1次扣1分。

2.纳入居住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种管理的加5分,未纳入居住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种管理的不加分。

(八)投资纳税(50分)

1.经商(30分)

在平湖市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个体工商户并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且近三年有纳税记录的,纳税不足1年计2分,满一年计5分,满两年计10分,三年及以上计15分;近三年向平湖市税务部门纳税1-3万计2分,3-5万计5分,5-10万计10分,10万以上计15分。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

2.个人所得税缴纳(20分)

在平湖市工作且近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2000元计1分,最高20分。

(九)社会服务(204分)

1.志愿服务(10分)

参加志愿者等社会服务一年内每满15小时计1分,最高10分。

2.无偿献血(30分)

在平湖市无偿献血累计每满300cc计5分,最高30分(截止到当年度积分项目起始日期)。

3.捐献造血干细胞(60分)

在平湖市登记入库为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的,计10分;在平湖市实现造血干细胞捐献的,计50分。

4.遗体(器官)捐献(50分)

捐献直系亲属遗体(器官)的,计50分。

5.见义勇为(20分)

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计20分。

6.慈善捐赠(10分)

五年内个人向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或政府认定的其它慈善组织捐赠每满1000元计1分,最高10分(截止到当年度积分项目起始日期)。

7.垃圾分类(10分)

参与垃圾分类每获得500积分计1分,最高10分。

8.参与禁毒教育(10分)

参与禁毒教育且考试达标每次计1分;参加禁毒志愿者等社会服务一年内满15小时计1分;举报涉毒线索查证属实的计1-2分。最高10分(截止到当年度积分项目起始日期)。

9.参与反诈宣传(4分)

参与反诈宣传教育且考试达标的每次计0.5分,最高2分;参与反诈宣传等志愿活动,根据表现进行评分后每次可赋分0.5分,最高2分。(截止到当年度积分项目起始日期)

(十)先锋引领(50分)

1.组织关系(15分)

党员党组织关系在平湖市的,且党员档案齐全的,计15分。

2.履行义务(20分)

在平湖市所属党组织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先锋指数考评优秀的,计20分。

3.担任职务(15分)

在所属党组织担任职务的,担任书记计15分,副书记计10分,委员计5分。

(十一)表彰奖励

五年内获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或市级部门表彰的,计15分/次;五年内获平湖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或嘉兴市级部门表彰的,计30分/次;五年内获嘉兴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或省级部门表彰的,计50分/次;五年内获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以上表彰的,计80分/次。

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只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计分。

三、扣分项

(一)申请人或者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在法院有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的,每件扣30分。

(二)申请人或者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五年内有行政拘留的,每件扣50分。

(三)申请人或者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五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件扣100分。

(四)申请人或者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五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件扣50分。

(五)申请人或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在当年度积分项目受理截止日之前一年内,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的(指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每次减1分;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次减1分;饮酒后驾驶,每次减2分;驾驶或搭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每次减0.3分。最高扣5分。

四、一票否决项

(一)申请人或配偶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二)申请人或配偶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对有一票否决事项的,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不予发放积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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