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湖市主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做好平湖市主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关于制定嘉兴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嘉发改〔2022〕158 号)、《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建〔2022〕2号)的要求,制定《平湖市主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参照执行。

附件:平湖市主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操作细则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214


附件

平湖市主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操作细则

 

为做好平湖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关于制定嘉兴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嘉发改〔2022〕158 号)、《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建〔2022〕2号)的要求,制定《平湖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操作细则》。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平湖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等非居民单位用户。

二、收费主体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实施。

三、收费标准

                   价格执行基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处理费

其中

收集运输费

处置费

1

易腐(餐厨)垃圾处理费

100元/吨

10元/桶(240L)

60元/吨

6元/桶(240L)

40元/吨

4元/桶(240L)

2

其他垃圾处理费

230元/吨

10元/桶(240L)

140元/吨

6元/桶(240L)

90元/吨

4元/桶(240L)

注: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情况下按桶收取垃圾处理费。其他计量方式以240L垃圾桶为基准,按实际容量折算收费。

四、价格上浮政策

垃圾分类评价单位对非居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每半年不少于1次的不定期抽查,最终综合评定年度垃圾分类质量,分类质量与处理费单价上浮标准如下:

价格执行浮动标准

序号

分类准确率

处理费单价上浮比例

1

高于90%

按基准价执行

2

70%-90%(含)

上浮10%

3

低于70%

上浮20%

五、操作流程

(一)垃圾计量方式。根据垃圾产生对象的产生量,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收运时间、频次、数量等内容,签订垃圾收运协议。按实际收运桶数收取处理费,不满一桶的,按比例折算垃圾量(桶数),协商后按累计满一桶收取费用。收运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每天1-2次,最低频率为每天1次。

(二)垃圾处理费收缴流程。1.由垃圾产生单位提出申请,收费单位现场踏勘后,确定委托数量,收费单位与产生单位签订垃圾收运处理合同。2.因商业业态存在不稳定性,为提高收费收缴率,降低收费工作强度,垃圾处理费收缴采用预付制,即评估日垃圾产生量,预估合同期内委托垃圾总桶数,如合同期实际收运桶数未达预付数,可将本轮合同剩余费用结转至下轮合同或退回。

(三)根据年度垃圾分类质量综合评定,订立新合同时单价按照《价格执行浮动标准》。

(四)处置费减免优惠政策。慈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享受处置费优惠减免政策,只收取收集运输费。享受处置费优惠减免政策单位名单由收费单位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对外公布。享受减免的机构与其他单位一并开展垃圾分类考核,考核准确率达不到90%-100%的,不再享受减免优惠。

六、其他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镇街道参照执行。


平综执〔2022〕47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主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操作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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