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2-211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财发〔202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12-2022-0001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成文日期:
  • 2022-05-23

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政发〔2022〕23号)相关精神,经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从2022年起,申请人在其申请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所属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原则上不得享受平湖市普惠性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一、被单个或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累计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自然人或10万元以上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年度内同一种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三、存在下列生态环境违法情形之一

(一)被列为“严重生态环境失信名单”的;

(二)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牵涉范围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并造成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环境违法行为或企业自身环境管理不到位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案件;

(五)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被省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并列为典型案例的。

四、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情形之一

(一)发生亡人或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单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案由受到两万元以上处罚的;

(三)发生以下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1.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的;

4.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5、 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6.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7.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8. 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9.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五、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

六、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

八、其他平湖市级及以上规定的不允许给予财政奖补的行为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联审办法》(平财企〔2016〕17号)文件同时作废。

平湖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3日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身份证号码)

企业名称

(姓名)

一票否决事项

发生年度

备注











































备注:1、发生年度是指有关部门作出一票否决事项认定的年度

           2、本表适用于第二条至第八条一票否决事项填报


附件2:

                                                                                    行政执法部门罚款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身份证号码)

企业名称

(姓名)

处罚事项

罚款年度

罚款金额(万元)

备注


















































备注:1、罚款年度是指实施罚款的年度

    2、本表适用于第一条一票否决事项填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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