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06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2〕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2-000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成文日期:
  • 2022-05-05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上级财政对于相同领域里的专项或者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包括工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外经贸发展资金、科技与人才发展资金、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设置,相对稳定”“引导鼓励,促进发展”“同类整合,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择优扶强”“规范高效,公平公开”“提高绩效,依法监管”的原则。

四、管理机构和职责

批准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明确管理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联审部门以及镇街道和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一)管委会主要职责

1. 指导管委会办公室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2. 对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提交的联审报告进行集体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3. 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 负责专项资金总体政策研究,牵头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 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3. 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 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复核、汇总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或会同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文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5. 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

6. 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7. 编制专项资金联审报告和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8. 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三)财政局主要职责

1. 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

2. 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办理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

3. 会同管委会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

4. 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并指导管委会办公室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5. 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等各项工作,及时回收结余资金,做好后续管理;

6.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 负责专项资金行业政策研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 协助管委会办公室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3. 建立和管理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请,开展项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等;

4. 负责项目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等;

5. 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

6. 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五)联审部门主要职责

1. 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主管部门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发改局(服务业局)、经信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税务局等。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一票否决事项提供给各管委会办公室和财政局,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2. 税务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企业税收入库情况提供给各管委会办公室和财政局,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六)镇街道和开发区主要职责

1. 根据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受理、项目审核等相关工作;

2. 根据专项资金转移支付下达文件办理资金拨付。

五、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一)专项资金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起止时间。

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设立。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按规定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二)专项资金调整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向市政府提出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调整建议;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提出归并、整合建议;对按规定扶持期内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提出取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归并、整合、调整、取消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六、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零基预算

市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在保运转、保民生和保重点的前提下,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以现有法律政策为依据进行测算,并结合绩效目标的评估和绩效评价的结果提出年度各类专项资金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总额控制

经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专项资金支出只能分配给符合法律政策依据的对象,不得用于管委会办公室的经费配置,也不得在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或者财政经费补助单位之间横向分配。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管委会办公室必须提出申请,并附法律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分类分配

专项资金项目分解兑付时,按照贡献封顶、竞争分配、上级补助分担和跨年度平衡的办法实行分类控制。

凡采用政府协议形式明确的应按实兑付;凡执行贡献封顶的,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市级财政贡献进行兑现,超出部分鼓励镇街道、开发区予以配套兑现;上级补助资金及现有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他项目通过竞争分配、上级补助分担和跨年度平衡办法予以处理。

不执行贡献封顶规定的,在具体政策中予以明确。

各管委会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视政策依据的存续效力建立相对固定的分配办法或一次性的分配方案。

(四)上级补助资金的分配

根据上级补助的项目分配要求与本级预算安排的相关性,确定上级补助资金是否纳入本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上级补助资金明确的分配要求如符合本级预算中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则不再重复安排,通过调整资金来源,追加上级转移支付指标、调减部门本级预算;上级补助资金在本级预算的基础上需增加相应项目的,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上级补助资金的再分配,按部门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上级补助资金明确项目的,经财政部门确认本级预算没有安排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实分配;如已经安排相同或者类似项目的,从高分配,不得重复。

七、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般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的原则,选择扶持项目,努力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定期发布项目申报信息。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的要求自行申报。

根据文件或政策等可以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的项目可实施免申报制度,由各管委会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补助对象并予以公布后,按程序予以兑付。

(二)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

1. 镇街道初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或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负责对申报单位报送的各专项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2. 部门联审。对各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镇街道和开发区初审后上报的申报资料,由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资金一票否决制部门联审。

3.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小组并完善内部审核流程,审查小组人员根据岗位风险需适当分离、相互牵制;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过部门联审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分配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复核汇总;对重点、重大项目以及专业性较高的项目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实施辅助审核。

4. 管委会办公室复核。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和初步分配方案进行复核,复核后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形成专项资金联审报告报管委会审定。

5.管委会审定。管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对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专项资金联审报告进行集体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6. 每年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报管委会主任审核同意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对申报项目涉及“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地方综合贡献”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按兑付政策期的上一年度评审结果执行,“地方综合贡献”按兑付政策期当年的入库贡献执行。同一申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专项资金政策,可按从高、单一原则兑付。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享受平湖市普惠性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八、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一)资金分配与下达。财政部门根据各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分配方案,在年度预算额度内,会同各管委会办公室起草资金下达文件。

(二)资金拨付时间。申报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应及时公示并予以兑付。享受政策的兑付期限原则上为上一年度;如有需要跨年度计算的情形,可以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兑付计算期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即时兑付:

1. 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中规定需要先行兑付的;

2. 享受地方综合贡献优惠政策企业,有关协议中明确要求财政专项资金先行兑付的;

3. 其他需要即时兑付的。

符合即时兑付条件的,可于当年先行兑付。

即时兑付项目、免申报项目等可采取简易审核程序,经业务主管部门、管委会办公室等审核后先行兑付,再报管委会审定。

(三)资金拨付方式。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除按政策涉及两级财政分担的,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再由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负责兑付外,其他原则上由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兑付。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在收到市级专项资金兑付文件后,需在一个月内完成支付。因特殊原因不能支付的,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反馈,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直达资金的,按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办理。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九、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问效,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提高和发挥专项资金的绩效。

每年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经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的中介机构实施。

对绩效目标的评价原则上按照政策兑付计算的期间实施,并在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前完成。绩效目标设定期间超过一年的,每年实行预评价,在期间终了年度进行综合评价,作为结果运用依据。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安排实行退出和调整机制。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下达后,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牵头开展跟踪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 项目申报是否符合申报政策条件,项目立项是否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2. 专项资金是否存在重复、多头下达的情况;

3. 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开支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影响项目进度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情况。

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十、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应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

(一)本办法所称贡献封顶,即地方综合贡献(地方留存)封顶,均指按政策兑付期当年入库税收(不含企业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的税收款)的市级财政留存金额封顶。本办法实施后,除仍在实施期内的政策文件或协议中已对贡献封顶有明确定义的,应按政策文件或协议中定义的范围执行,除此之外,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建设期或投产不足两年的企业不受贡献封顶限制。

(二)享受企业综合贡献政策支持期内的企业原则上可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已出台的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算。从2022年度项目开始,凡涉及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中要求与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均按与政策兑付期的上年度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执行。企业2020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的,可执行过渡期政策,按2021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执行。

(四)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五)除第二条明确的六大专项资金外,其他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1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平政发(2022)23号【关于印发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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