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3X/2022-2130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人社〔2022〕5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13-2022-0003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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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办法 按照我市《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在选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安置后,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依照《通知》规定的年限和标准享受补贴。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后,享受专项筹资和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缴费政策,标准为: 1.专项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专项筹资中的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14.4万元。二是个人和村集体出资,标准为3.75万元。专项筹资可根据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 2.增设档次为3300元/年。 3.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专项筹资中的缴费补贴和增设档次缴费标准降低5%,最低降至50%,同时按计发月份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它征地单位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管理,将专项资金筹集足额到位,并及时提交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人员名单。 征地单位所在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协助办理各项缴费补贴和补助,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 湖 市 财 政 局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2022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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