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湖街道办事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经街道办事处同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和废止。

一、对《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当街〔2021〕67 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段中“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5号)和《平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45 号)等规定精神”修改为“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平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45 号)等规定精神”。

二、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印发当湖街道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当街〔2021〕43号);

(二)《关于印发<当湖街道社区“友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当街〔2018〕13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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