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48/2023-230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司〔2023〕3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11-2023-0002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关于完善二手房“带押过户”服务模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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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平湖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嘉兴银保监平湖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平湖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工作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2023〕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房“带押过户”工作,切实发挥公证聚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提升我市不动产交易安全性便捷度,保障已抵押的不动产依法转移,现就在二手房“带押过户”工作中引入公证监管服务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民法典》带押转让制度,深化不动产登记和司法、金融便民利企合作,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和风险,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在二手房“带押过户”中引入公证服务,推出“公证提存+带押过户”服务新模式,实现带押不动产转移与抵押登记同步办理,优化事项办理流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各环节风险管控、压缩整体办理时限、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和交易登记安全。 三、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二手房转让交易,可适用本通知。 工业、商业等类型的不动产转移、不良资产处置、房产司法拍卖等事项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作流程 通过强化部门业务协同配合,在二手房“带押过户”中推出“公证提存+带押过户”模式,真正做到“一件事一次办”,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让方、受让方交易意向达成后网上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转让方、受让方、双方贷款机构、公证处五方签订不动产“带押过户”协议书后,受让方将首付款存入公证处设立的监管账户中。(责任单位:公积金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证处) (二)待受让方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原抵押权变更登记+新抵押权设立“三合一”组合登记合并办理。 如发生违约、查封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无法继续交易的情形,公证处将监管账户中的首付款原路返还至受让方账户。(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证处) (三)公证处通知受让方贷款机构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受让方贷款机构将应发放贷款存入监管账户中进行托管;公证处依据约定向转让方贷款机构结清原贷款剩余本息,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剩余房款转付转让方。(责任单位:公积金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证处) 五、工作分工 (一)协调完善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流程,做好审批、发放、资金监管、统计等多方面沟通衔接;整合不动产登记、买卖合同备案、金融服务、公积金服务等各平台,优化中介管理、房产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贷款清偿和发放、房款支付、风险预警等各操作流程,梳理业务流程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及时发现并有效弥补风险漏洞,充分保障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交易风险。(责任单位:公证处) (二)推动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向交易双方做好政策宣传,将各部门优惠的政策和便民的服务举措传递给办事群众,减轻交易双方负担、提供便利。同时监督指导、优化完善发放贷款等工作程序。(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公积金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积极响应二手房过户中的融资需求,主动推进“带押过户”业务实施,并加快业务流程改造,稳妥有序推进“带押过户”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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