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加强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域外孵化器在拓展海内外资源、招引高层次科创项目、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平湖市委人才      平湖市财政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域外孵化器在拓展海内外资源、招引高层次科创项目、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嘉科人〔2019〕6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平湖市域外孵化器是以引进高层次科创项目、研发高新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及技术、信息、营销、咨询服务为一体的市级域外孵化平台。

(二)平湖市域外孵化器要发挥域外孵化器的模式优势和服务优势,吸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域外孵化器。打通“沪深北”互联渠道,承接大学知识外溢,吸引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和大学高校资源,将域外孵化器打造成我市“创业苗圃”,形成“孵化在域外,加速在平湖”的优质科创项目孵化招引的新路径。

(三)鼓励各镇、街道,有关单位,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要求,建设和发展平湖市域外孵化器。

二、认定条件、程序

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可建在市域外、国(境)内,也可建在国(境)外,分两种类别:一种为单独建设,主要由我市单独或联合域外单位在域外建设的孵化器;另一种为依托建设,主要由我市依托域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创新创业平台。

(一)认定条件

1.由我市单独建设的域外孵化器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域外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国(境)内、国(境)外域外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分别在300平米、100平米以上;

(3)专人或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构设置合理。

2.由我市依托建设的域外孵化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市域外、国(境)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载体(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平台认定为平湖市域外孵化器的,依托方须为当地县级及以上孵化器;

(2)依托国(境)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载体(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平台认定为平湖市域外孵化器的,依托方须运营1年以上。

3.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孵化项目准入标准、入驻审核、优惠政策等管理办法。

4.入驻企业(项目)不少于3个,入驻企业(项目)总面积占域外孵化器可供企业(项目)孵化面积的占比不少于50%。每年一般有2个(含)以上的高层次科创项目(企业负责人或股东学历硕士及以上)到我市落户。

入驻域外孵化器的企业(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入驻企业(项目)一般为高层次科创项目(企业负责人或股东学历硕士及以上);

(2)入驻企业(项目)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特殊领域行业可适当放宽);

(3)入驻企业(项目)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发展数字经济。

(二)认定程序

平湖市域外孵化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常年受理,每年集中认定1批,一般由运营主体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

1.提交申请。申请认定为平湖市域外孵化器的,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平湖市域外孵化器认定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孵化器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

(4)专业运营机构合作证明或管理人员身份证明等;

(5)在孵企业汇总表(附件2)、落地企业汇总表(附件3);

(6)项目准入、入驻审核、优惠政策等相关管理制度;

(7)依托域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平台,境内的需提供委托方的当地县级及以上孵化器资质证明,境外的提供依托方的营业执照。

2.审核评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并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

3.审定公布。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成立平湖市域外孵化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科技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平湖市域外孵化器拟认定名单提交市域外孵化器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目前已经认定为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的,经市域外孵化器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直接认定为平湖市域外孵化器。

三、主要职责

经认定的平湖市域外孵化器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外宣传。面向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宣传平湖环境、人才科技政策、项目需求和工作成果。

(二)项目引进。每年一般有2个(含)以上的高层次科创项目(企业负责人或股东学历硕士及以上)到我市落户。

(三)活动承接。组织在孵企业或项目与我市开展科技交流、对接活动,做好企业或项目落户我市工作。协助策划或承办项目路演活动、论坛等,为平湖开展海内外招才引智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四)材料报送。按要求向市科局按时报送项目入驻、孵化项目落户我市等主要工作情况。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

四、管理扶持

(一)日常管理。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布局建设在市域外孵化器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科技局负责平湖市域外孵化器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同时,建立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培育库,加强平湖市域外孵化器的培育。对已建的域外孵化器,由建设主体向市科技局备案,经市域外孵化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作为培育对象列入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培育库,由市科技局负责对域外孵化器培育对象的业务指导。

(二)扶持政策

1.在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加分;

2.其他扶持政策,具体按平湖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年度考核。根据绩效目标,每年由市域外孵化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年度考核结果。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评资料或提供虚假考评资料的,落户我市的企业或入驻项目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均视为不合格。平湖市级域外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嘉兴市域外孵化器。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平湖市域外孵化器”资格。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原《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平科技〔2021〕31号)同时废止。

平科技〔2023〕13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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