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实现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简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手续,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9〕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象范围

持有平湖市残联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平湖市户籍残疾人。

二、实施内容

(一)我市残疾人参保实行政府代缴。由镇(街道)残联提供残疾人数据、人社部门根据人员数据比对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由镇(街道)社会保障所统一按残疾人参保并实行政府代缴(已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身份参保的残疾人除外)。

(二)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全额代缴;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不含被征地高档次缴费),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代缴,个人仅需缴纳差额部分。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再符合残疾人认定资格的,由市残联认定后及时将名单提供给人社部门取消政府代缴,并由人社部门告知取消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三、资金保障

上述人群参保缴费补贴由市、镇街道两级各半承担。个人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若发生退费,缴费补贴不予退还。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人群自2023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政府代缴,若个人先行全额缴费的,经市残联核准后,按“先缴后补”有关流程,直接补贴到个人。参加被征地高档次缴费人员不重复享受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

(二)本通知自2023年4月23日起执行。《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实施办法》(平人社〔2018〕161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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