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埭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各村社区:

为切实加强我镇直管公房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规范直管公房租赁行为,保障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现将《新埭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埭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新埭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镇直管公房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规范直管公房租赁行为,保障直管公房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平湖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国有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产权属国家所有,由镇财政办代表镇政府直接管理的房屋。

新埭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管办)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事务,委托指定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租金收缴、维修、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宜。

辖区新埭社区、公安派出所、村镇建设管理办、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等单位(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新埭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直管公房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三)直管公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

(四)凡租赁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直管公房租赁管理

(一)直管公房按照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类直管公房与非住宅类直管公房。镇财政办应分别进行租赁和经营管理。

(二)申请租赁住宅类直管公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年满十八周岁;

2.具有本镇城镇常住户口;

3.无房和住房困难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公民。

(三)申请租赁住宅类直管公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租房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明书);

3.申请人(含配偶、同住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享受房改政策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租赁住宅类直管公房,申请人应当向房管办提出申请,经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按申请顺序依次轮候,待有房时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安置。

申请人取得房管办发出的承租通知书后,应当与新隽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每期租期原则上约定为一年。

(五)住宅类直管公房承租人户口迁出本镇、工作调往外地或者亡故,其家庭直系亲属具备承租资格的,可以优先续租,但须重新向房管办申请。经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在两个月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人申请或者不具备承租资格的,由房管办收回房屋。

(六)租赁合同期满后或本办法施行前虽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租赁关系的,本办法施行后承租人不再符合住宅类直管公房承租资格条件的,应当退回房屋。承租人拒不退回住宅类直管公房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出租非住宅类直管公房的,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租。因房屋性质特殊、有特别用途等原因,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出租,但应当由房管办提出申请,经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报镇监察办备案。

(八)除不能公开招租的情形,非住宅类直管公房的租赁,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的条件及所需材料以房管办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竞价方式可以通过网上竞价、现场竞价、招标等方式进行。     

确定承租人后,应当及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每期租期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年。承租人须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用房屋,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房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违反租赁合同规定且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办理续租手续。到期未办理续租手续或者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退回房屋。

(十)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直管公房,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擅自转借、转让、转租或者调换所承租房屋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等;

4.住宅类直管公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

5.无正当理由,拒付或者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

6.住宅类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它处拥有住房的;

7.利用直管公房进行违法活动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收回直管公房的其他情形。

(十一)承租人经房管办批准后,可对直管公房进行装饰装修,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安装设施、设备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租赁期满后不予补偿。

三、租金管理

(一)住宅类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个人应当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清房租,不得拒付或拖欠。

(三) 直管公房租金收费时统一使用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收取后应及时足额上缴。

四、调配管理

(一)承租人凡需调换房屋的,双方应当共同向房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腾退出来的直管公房实行动态管理,按依次轮候的顺序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五、维修管理

(一)房管办应加强对直管公房的修缮,要根据直管公房的建设、使用情况,有计划地对房屋进行大、中、小修和综合维修,确保使用安全,延长使用寿命。

(二)大、中修工程按《新埭镇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新政〔2022〕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小修项目由房管办提出项目预算,呈报镇直管公房分管领导审定,从入围单位竞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并实施维修。

(四)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因素造成房屋有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的,属应急维修工程。由房管办先维修排危后,再按程序报告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应急维修资金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五)直管公房的设施、设备,实行“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

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及毗连房屋公用部分的维修,房管办应积极协助新埭社区维修,按直管公房所占面积分担维修费用。

(六)直管公房的维修不包括以下内容:

1.自来水嘴、阀门以及管道、坐便器、洗手盆的维修。

2.户内以及公用部位的灯座、灯泡、开关的维修。

3.人为的破坏等。

4.其他不宜作为直管公房维修的内容。

(七)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无法修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房管办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排危、改造时,承租人应按房管办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按时迁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搬迁和阻挠施工,对拒绝搬迁和阻挠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六、安全管理

(一)房管办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直管公房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房屋安全。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爱护各种设施、设备,维护房屋安全,保持环境卫生,配合房管办、新埭社区的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承租人有维护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在承租期间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拆改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用途,违规进行装修;

2.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在住宅公房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

4.在住宅公房楼顶或者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

5.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电路损毁的;

6.破坏直管公房及附属设施的;

7.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污染环境卫生的情形。

(四)严禁承租人在直管公房及其院落内搭建违法建筑物。承租人在直管公房及其院落内搭建违法建筑物的,房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或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七、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占用直管公房。非法占用或不按照相关规定退还直管公房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交纳租金,逾期不缴纳租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出租方可以依照本办法直管公房租赁管理第十条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三)承租人违反安全管理第三条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停止侵害,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关系;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承租人、相关责任人无理取闹或者侮辱、围攻殴打直管公房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事直管公房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3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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