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y/2023-226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钟街【2023】8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99B-2023-0002
- 发布机构:
- 经济开发区(钟埭街道)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09-11
关于印发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通勤畅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各企业、机关部门、经开集团: 为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提升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企业再投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对象 个人名下的非营运一类客车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产值亿元及以上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担任相当职务的负责人; 2.经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补助方式 1.通勤上海市、浙江省(不含嘉兴市范围内)、江苏省等城市; 2.给予通勤人员800元/月的通勤补贴; 3.补贴一年拨付两次,分别于7月30日前和1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至个人银行卡。 三、其他事项 1.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符合本实施意见的企业,向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产证、身份证或暂住证等有效凭证。若通勤人员、通勤地点发生变更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提出变更。 2.补贴拨付前,符合补贴要求的所属企业,须向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交人员在职确认书。 3.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所涉补贴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最终解释权归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附件:1.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勤畅行”申请表 2.申报人员在职确认书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平湖市钟埭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11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