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3X/2024-235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人社〔2024〕6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13-2024-0001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9-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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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相关部门: 为更好发挥政府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升补贴性职业培训的实效,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认定标准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对接国家扶贫办接口,以纳入数据库人员为准;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主要判断依据为学籍学历材料,需提供学生证或学历、学位证书,按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主要判断依据为毕业证书;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户籍仍在农村(户籍登记地址为行政村),年内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的数据库为准; 6.就业困难人员:以就业部门的数据库为准。 补贴对象申领身份认定应以参加培训报名时的身份为准。劳动者报名时符合申领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类型 1.就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主体 1.职业技能证书培训:劳动者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包含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给个人。劳动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委托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机构应该开班备案时,上传每个劳动者的委托书。 2.企业自主评价培训:企业组织员工开展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取证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对象的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发放给企业,企业应当在系统生成证书号后3个工作日内申领补贴。 3.其他培训:培训机构组织项目制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发放给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发放给学校。 四、职业培训管理 1.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获得培训资质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或因故间断培训一年以上的,应终止学校的办学许可。市外培训机构到我市开展异地培训的,须经过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2.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职业技能培训须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开班备案并按要求开展培训,培训每天不超过8个课时。未通过省一体化平台进行培训备案的,不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3.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档案资料存放须完整有序,电子资料保管不少于5年,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培训照片或视频、学员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材)等。 4.加强自主评价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用人单位(企业)须自主开展培训及评价,确有需要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培训或评价,但不得约定将培训补贴资金按比例分成。 5.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结合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定期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备。对纳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上浮20%。 五、其他事项 1.2024年8月1日起,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按照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对象执行。 2.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证书须由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依规制发。 3.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参照《关于转发嘉兴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人社〔2019〕102号)执行。 4.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6 号)《关于印发<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18 号)等文件执行。 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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