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实现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目的。同时依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待遇按“我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筹资标准动态调整”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49号)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4年10月开始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4年11月18日,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2024年11月19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11月28日由人社和财政两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根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部门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后通过。2024年11月29日经修改完善后正式发文。    四、主要内容

从2024年1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基本生活补助待遇标准每人每月调整如下:

(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由每人每月1135元增加69元(见分进元),调整为1204元。

(二)参加基本生活补助制度且按规定缴纳个人费用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补助待遇由每人每月925元增加56元(见分进元),调整为981元。

(三)参加基本生活补助制度且无力缴纳个人费用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补助待遇由每人每月870元增加53元(见分进元),调整为923元。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通知适用在我市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制度待遇的人员。

六、新旧政策对比

新政策待遇较旧政策待遇有所提高。

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说明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术语释义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参加基本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的基本生活补助待遇。

九、解读机关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3-85636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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