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听取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的意见并起草《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28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11月20日,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4年12月18日,经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1、对《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独山港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港政〔2023〕90号)文件予以废止。

五、施行日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73-8585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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