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当湖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自《当湖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当街【2024】60号发布以来,由于当湖街道相关议事规则调整,拟对相关条款予以调整。

制定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对项目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额度和变更额度分别对应的议事程序进行调整。

新旧文件对比:

旧条款:“总投资在5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至20万元(含)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议部门提交项目相关情况(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概算等),报街道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立项。”

新条款:“总投资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项目建议部门提交项目相关情况(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概算等),报街道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立项。”

旧条款:“总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至5万元(含)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议部门提交项目相关情况(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概算等),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立项。”

新条款:“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至5万元(含)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议部门提交项目相关情况(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概算等),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立项。”

旧条款:“变更额度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出具项目变更情况汇报材料,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并填写工程签证单(见附件2)。”

新条款:“变更额度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出具项目变更情况汇报材料,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并填写工程签证单(见附件2)。”

旧条款:“变更额度2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出具项目变更情况汇报材料,报街道党委会议讨论。并填写工程签证单(见附件2)。其中变更额度50万元以上的,按《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执行。”

新条款:“变更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出具项目变更情况汇报材料,报街道党委会议讨论。并填写工程签证单(见附件2)。相关细则按《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执行。”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本通知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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