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5-008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5-02-08
《平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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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规范全市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9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始起草文件,期间多次征求部门意见,确定专项规划清单内容。 2024年7月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结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1月结合《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要求进行修改,并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共收集到意见12条,未采纳1条,采纳11条。 2024年11月28日-12月9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12月17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提出意见建议。 2024年12月18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5年1月20日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规划分类、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编制要求、审批程序等六个部分。 (一)规划分类 阐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定义,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及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原则等。 (二)目录清单管理 明确各行业部门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未列入清单的规划可提出增补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编制。 (三)编制要求 明确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和规划成果格式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成果矢量数据须符合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数据归集治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审批程序 明确专项规划审批流程。1.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后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规划一致性审查,一致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其他专项规划的空间协同以及数据质量要求。2.审查通过后,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和全体会议审议,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经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在批准之日起30个日内,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平湖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五)修改要求 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明确可以修改的四种情形和修改流程。四种情形:1.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对相关专项规划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2.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对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3.经评估认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流程:修改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涉及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或者约束性指标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先修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后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及时更新平湖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 (六)其他事项 明确要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定期监测。明确施行日期。 五、适用范围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的空间规划,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市政设施等)建设、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利用、产业布局、城镇更新等领域。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5年2月6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3月10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3-8562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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