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48/2025-1939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司〔2025〕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11-2025-0001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3-18
《关于公证参与金融赋强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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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证处: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要求,现就开展公证参与金融赋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促进金融纠纷源头化解,从根源上减少诉讼案件增量,推进“公证+金融”向纵深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赋强条件和范围 债权文书中原则上均应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并就该承诺办理公证。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二)赋强程序 1.前置审查 平湖市公证处依法严格全面审查申请事项,充分调查核实债权文书、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及时告知当事人赋强公证的法律效果、注意事项,提供标准化法律文本和赋强条款。 2.合同赋强 平湖市公证处指派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证员,通过法定程序对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明确各自的权责等法律责任。 3.出具执行证书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进行核实。 (三)执行程序 债权人凭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不经诉讼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工作机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对接公证处,签订金融赋强的合作协议,明确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司法局积极支持和指导公证处开展与银行的对接工作。 (二)平湖市公证处应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公证赋强的工作需求,实现金融赋强在线一体化办理。 (三)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流程和规范要求,接收申请执行书,严谨有序的推进相关执行事宜。 (四)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并列为各部门重要项目来办,同时要强协同,着力畅通机制程序衔接,实现金融赋强事务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7日起施行。
平湖市司法局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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