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x/2025-1941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港政〔2024〕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99F-2025-0001
- 发布机构:
- 独山港镇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关于印发《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独山港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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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村(社区),有关单位: 《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独山港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独山港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交易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各方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平湖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区(镇)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区(镇)范围内各单位、村社区、国有企业(含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等项目。 (四)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工作高效、职权明晰和监管有力。 (五)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宜采用电子化交易。小额项目信息宜在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有必要的也可在其他网站进行同步公告,但内容应与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致。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六)区(镇)范围内各单位、村社区、国有企业(含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是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业主,承担交易主体责任。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 2.落实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等必要保障; 3.负责落实预算资金,履行审批手续,开展交易活动,签订交易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完成资金结算等交易工作。 (七)区(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和协调本辖范围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2.审核、批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申请(包括交易申请、交易方式、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 (八)区(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检查; 2.牵头负责处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异议,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上报市政务数据办,由政务数据办将线索移交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3.负责对本辖范围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九)区(镇)交易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1.受理和发布本辖范围内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2.维护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做好现场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定期向政务数据办报送交易报表; 4.项目交易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移交及归档。 (十)区(镇)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反馈小额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协助市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三、交易范围 (十一)本办法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具体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 (1)小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60万元)、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的。 (2)小微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6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具体以上级文件为准)服务类项目。 3.国有公司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执行。 4.其他应进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十二)区(镇)范围内各单位、村社区、国有企业(含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或国有企业采购相关规定。 四、电子化交易和市场主体管理 (十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宜通过“平湖公共资源智慧服务系统”进行交易活动。 (十四)市场主体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注册,相关信息应真实、准确和有效。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注册信息审查,审查合格的注册市场主体方可参与电子交易。 (十五)区(镇)各部门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与工程类有关的设备、服务等采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反馈信息,协助做好相关举报和投诉。 五、交易实施 (十六)施工项目实施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依据(批文),项目总投资估算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必须取得发改部门批复文件或备案。特殊情况必须经区(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批准。项目总投资估算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必须取得内控立项文件。 2.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修缮类等特殊项目视技术难度允许单列清单或提供简易图纸; 3.工程造价预算书; 4.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七)交易公告应在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交易文件、图纸等资料应随交易公告同步上传。 小型项目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天。业主可以对已发出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交易文件编制的,业主应当在交易截止时间至少3天前通知潜在供应商,不足3天的应顺延交易截止时间。 成交候选人公示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 (十八)区(镇)交易中心应做好场所、设备、设施保障,业主、代理机构、小额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应遵守交易纪律,保守交易秘密。 (十九)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如下: 1.小型项目,可参照招标方式交易,交易办法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或其他方法。 2.小微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①施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60万元)、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可参照招标方式交易,交易办法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或其他方法。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的,可采用招标、比价、直接谈判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②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可参照招标方式交易。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万元),可采用招标、比价、直接谈判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③勘察、设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可参照招标方式交易。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万元),可采用招标、比价、直接谈判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④监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可参照招标方式交易。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5万元),可采用招标、比价、直接谈判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3.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含服务外包采购),可采用招标、比价、直接谈判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其中代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的,需经内控审批后,在平湖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选取;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参照招标方式交易。 4.村、社区项目按以下额度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可参照招标方式交易。 分散采购(含代理服务)限额标准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可参照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交易。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及勘察、设计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和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的货物类项目,可采用招标、比价、直接谈判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5.小微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比价、直接谈判方式的,需提交《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独山港镇)小微项目交易申请表》,并经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平政办发【2025】6号文实施交易。其他项目参照法定方式进行交易。 (二十)选择公开方式交易的项目,第一次交易未产生中标结果的,除交易项目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交易。经过两次交易均出现报名单位或合格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可由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在第二次交易的合格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选择直接发包方式。 (二十一)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异议,由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处理。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监督小组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不予受理。异议成立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已经受理,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具体处理意见。 (二十二)业主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上传至“平湖公共资源智慧服务系统”进行备案、归档。根据约定,做好项目验收。 六、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二十三)业主应加强落实主体责任和廉政责任,加强内控管理,出现规避交易、虚假交易、擅自终止交易、串通交易、泄露秘密、无故拒签合同、伪造交易档案、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上报市政务数据办,由政务数据办将线索移交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四)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交易代理,出现违反程序、串通投标、泄露秘密、伪造交易档案、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二十五)出现本办法(二十三)、(二十四)情形的,项目成交结果依法被认定无效的,另行组织交易活动。项目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业主、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供应商应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与交易活动,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挂靠资质、围标串标、交易截止期后撤回标书、无故拒签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贿以及标后履约不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业主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成交资格。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发包公告的内容一致。 承包人放弃项目成交资格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八)各单位、村社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出现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附则 (二十九)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三十)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及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规定执行。 (三十一)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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