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和各项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市各类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确定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统筹、指导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提出教育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安排意见,管理市属学校、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和教育收费;监督、检查、指导乡镇教育经费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 3.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办、撤销、合并和专业设置、布局调整的审核或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办学。依法对乡镇的教育工作和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4.依法主管全市教师工作。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师资调配工作;协助职改主管部门办理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教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福利、各种津贴的审核、审批,教职工的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实施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教育局机关中层、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干部和全市中小学校级领导的考察任免。 5.指导实施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和成人高校、中专的招生计划;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招生计划,指导、协调市属中、小学招生;指导自学考试工作。 6.对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市教育改革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措施。管理全市教育信息,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科研成果。 7.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有关教育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8.领导市教育工会、系统团委、系统妇委会、市教工退协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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