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公安规范性文件。部署、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措施。 (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依法管理内河水域、沿海无人岛屿治安工作,组织、协调对较大治安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按照权限,管理、指导本市境内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负责管辖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市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网络犯罪侦查。 (九)负责实施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规划、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禁毒缉毒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通信勤务保障工作。负责公安大数据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社会公共安全防范技术在公安领域的推广应用。 (十四)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组织实施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综合实际评估。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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