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466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8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2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20-09-22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我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耕地保护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是指采用普惠激励和耕地保护绩效挂钩方式,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村开展耕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划指标费等各类涉农资金。每年开展发放,发放资金总量定额。

第四条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村应单独核算,必要时建立台账,并做好分年度收支记录。所在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保护,谁受益。以保护耕地为基础,坚持“谁保护,谁受益”的根本原则,对承担自然资源保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规范开展,公平公正,使保护者真正受益。

(二)精准化、具体化。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实行总额定量,突出资金分配挂钩因素考核重点,将耕地保护目标精准化、具体化,落实到基层,实现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激励效益最大化。

(三)普惠与激励并行。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调动基层保护耕地主动性、积极性,通过“有奖有罚,奖惩挂钩”的激励措施,全面激活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民主自治管理作用。

第二章 资金补偿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资金补偿对象和范围:

(一)补偿对象:我市范围内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国有农林场。

(二)补偿范围:我市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对未达到保护要求的,不纳入补偿范围。其中:耕地面积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定耕地面积为基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基数。

第七条 补偿标准。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不低于130元/亩(含省补资金);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粮食功能区等重点区域,补偿标准不低于150元/亩(含省补资金)。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经济薄弱村,提高一般耕地补偿标准,按照150元/亩予以奖补。经济薄弱村确定以上级发文为准。

第八条 补偿方式。

(一)普惠性补偿。我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每年按照补偿标准定额发放,当年度补偿资金总额按照第六、七条核定,确保全市标准不降低、总量不减少、补偿到基层。各村实际发放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在总量核定基础上,以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为基数,与耕地保护相关因素实际评价奖惩结果进行挂钩,按照耕地保护补偿挂钩因子评分方法,对耕地保护补偿对象进行打分,作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普惠性补偿发放的基数比例。

(二)激励性补偿。设立耕地保护专项激励补偿,在普惠性基础上,每年在当年度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总额中提留500万元,专项用于安排给耕地保护工作表现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能动性。其中300万元,根据耕地保护补偿挂钩因子评分最高的前十名和当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具有突出表现、勇于探索创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评为“耕地保护先进组织”,对获得该项荣誉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授牌表彰并作为激励性补偿对象。对连续获得该项荣誉称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连续获得年限按照比例提高奖金比例。其余200万元将耕地保护考核前三名的镇街道中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激励性补偿范畴,其中第一名镇街道奖励总额80万元,第二名镇街道奖励总额70万元,第三名镇街道奖励总额50万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的奖励数额由所在镇街道统筹决定。

第九条 补偿挂钩因子评分方法。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发放按照因子评分方法对各耕地保护补偿对象进行管理,具体分为基本分和加分项目,其中:基本分100分制,包括一票否决指标、粮食生产保障、土地执法监察、建设管护措施、日常监管落实,根据具体评分细则和工作实施完成质量进行评分;加分项最多不超过10分,以促进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激发自身活力,加强耕地保护基层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和探索创新。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资金分配与下达。

(一)资金申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该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于每年上半年按要求开展上年度资金发放自评工作,按照补偿资金分配挂钩因素,对耕地保护考核、粮食生产保障、造地改田提质、耕地后续管护、土地执法监察等耕地保护相关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申报,连同开展耕地保护工作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交至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审定后,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资金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采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踏勘、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结合日常巡查进行审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审查结果在各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形成年度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发放方案。

(三)资金下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财政局起草年度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发放方案并提交市政府审定,审定结果通过报纸和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张贴两种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下发该项资金发放文件,并核拨资金至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按有关规定拨付给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新增耕地后续管护、秸秆综合利用、保护标识维护等与耕地保护工作直接相关的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价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是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年度造地改田任务以及耕地后续管护责任等。享受以奖代补资金的村应承担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确保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申报材料做好审核工作,确保真实、准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类造地改田提质等建设项目实施和耕地后续管控、日常耕地保护等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做好评分审核工作;农业农村局对粮食生产保障和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耕地保护对粮食安全基础的夯实作用;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做好资金审计,加强绩效评价工作,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对该项资金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改变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将补偿对象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全额扣发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我市2019年度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平政发〔2016〕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考核挂钩因子评分表

      2.   镇街道   村年度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

      3.   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汇总表


平政发〔2020〕82号【关于印发平湖市耕地保护以奖代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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