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2020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1〕6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1-001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21-09-27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海洋渔船减船退捕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海洋渔船减船退捕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海洋渔船减船退捕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百日攻坚战部署,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18号)以及浙江省关于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大海洋捕捞渔船减船退捕,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聚焦“保安全、护资源、优生态、稳秩序、强产业”,持之以恒推进海洋渔船渔民减船退捕,重点加快淘汰老旧、木质等渔船,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上交原则。海洋捕捞渔船减船退捕坚持自愿原则,平湖市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下简称“四证”),从事捕捞的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将渔船拆解后,注销“四证”,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所有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减船退捕拆解的渔船所有人均按照平湖市规定享受减船退捕补助政策。

(二)逐年递减原则。对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并拆解捕捞渔船的,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逐年递减,补助对象的功率以捕捞许可证核准的双控功率为准(“十三五”期间单艘渔船因更新改造导致双控功率与改造前不符的,以改造前原捕捞许可证核准的双控功率为准)。

(三)优先减船原则。优先压减木质渔船、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标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确定)、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张网作业渔船。

(四)属地负责原则。减船退捕工作指标分配到乡镇,具体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所在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全力做好减船退捕工作,争取提前完成减船任务。

三、工作目标

至2025年12月底前,全市压减海洋捕捞渔船170艘,功率3500千瓦。其中至2021年12月底前,全市老旧、木质渔船137艘全部淘汰(含乍浦镇)。

四、补助标准

(一)对所有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减船退捕拆解的捕捞渔船,2021年补助标准为7000元/千瓦,2022年为6800元/千瓦,2023-2025年为6500元/千瓦。

(二)申请减船退捕的渔船补助标准时间,以收缴“四证”和确认待拆解渔船已送达拆解点为准。

(三)海洋捕捞渔船进行报废拆解,拆解残值、渔具等归渔民自行处理,船只拆解费用由渔民自行承担。

(四)待部、省级“十四五”减船退捕方案出台后,如补助标准高于本市补助标准,则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助。

(五)平湖市减船退捕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为鼓励早签约、早拆解、早退捕,镇街道可自行制定提前签约拆解奖励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拆解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艘的一次性奖励,奖补资金由镇街道自行承担。乍浦镇参照本方案执行,具体由嘉兴港区负责。

五、组织实施方式

(一)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自愿申请减船退捕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退捕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退捕申请书》(附件1),签订《海洋捕捞渔船减船退捕协议书》(附件2),申请书和协议书均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各执一份。

2.核准交证。渔船所有人凭减船退捕申请书、协议书以及“四证”等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减船退捕补助资金申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3),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渔船拆解。

3.渔船拆解。减船退捕的渔船拆解应按照农业农村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农办渔〔2021〕13号)要求进行。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

4.注销证书。渔船拆解完毕后,及时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拆解证明,并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

(二)补贴资金发放

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列入减船退捕项目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在渔船所在村、镇以及市三级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拆解。所在镇政府按照“先拆后补”方式,待渔船拆解完成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减船退捕补助资金发放给渔船所有人。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减船退捕补助资金。

(三)上报材料

所在镇政府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度减船退捕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减船退捕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及每艘减船退捕渔船档案资料等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六、工作要求

海洋捕捞渔船减船退捕工作已纳入平安考核专项工作指标,沿海镇、村社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确保减船退捕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平湖市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暨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负责原则,所在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切实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减船退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做好减船退捕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减船退捕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在减船退捕工作中,要结合长江十年禁捕重大决策部署,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向渔村渔民开展宣传引导,结合“三联三送三服务”活动,通过与渔民“面对面”沟通等方式,把各项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渔村、每一艘渔船、每一个渔民,全力赢取渔民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形成减船退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加强渔船船体质量和安全设施设备检验,严格执行渔船建造、改造检验,确保图纸与检验技术规范、船舶与图纸、证书与实船“三相符”。要重点加强对老旧、木质渔船的检验,不符合检验要求的一律不予签发检验证书。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一打三整治”、“涉海涉渔领域遏重大攻坚整治”等专项行动,加强执法检查,同时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渔船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打击非法捕捞、非法渔获物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资金保障。要严格遵守海洋捕捞渔船减船退捕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减船退捕工作在阳光下进行。要切实保障减船退捕资金需求,加强对减船退捕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0月27日起施行。


附件 :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退捕申请书

       2.海洋捕捞渔船减船退捕协议书

       3.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平政发〔2021〕66号 平湖市海洋渔船减船退捕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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