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73-6/2022-2070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1-24
《关于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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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新能源汽车数量不断上升,新能源汽车外形靓丽、环保且有国家扶持政策,因而广受民众喜爱。既有住宅小区往往存在场地基础设施跟不上,导致在后期改造上受到空间限制而无法安装专用充电桩。还有业主在安装充电桩前需要向供电部门提交《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因租赁车位的不固定性、充电设备的不安全性等理由不盖章,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矛盾。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6月开始由建设局物管中心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牵头起草工作。 2021年8月25日,与相关配合或协作部门发改、供电、人防、物业行业协会、物业企业代表共同协商我市电动汽车安装管理问题的现状和难点进行分析探讨,同时对草拟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文件进行现场讨论,一致提出修改意见。 2021年12月1日,与相关配合或协作部门供电、人防、物业行业协会、物业企业代表共同协商《关于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文件进行现场征求意见,并对文件内容提出部分修改意见。 2021年12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4日,市建设局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建议0条。 2022年1月5日至1月12日,建设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报装、现场勘查、施工建设、安装验收、维护运营等五个阶段。其中现场勘查阶段要求供电部门会同申请人及小区物业三方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负责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签订《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书》,填写《现场勘查单》确认供电方案。对于不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由供电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明确告知申请人。 (二)有效推动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鼓励业主在自用停车位上建充电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授权,利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分批推进小区充电设施集中建设试点工作,在充分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基础上,可结合小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集中建设充电设施,切实解决充电难的问题。 (四)规范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行为,在建设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过程中,禁止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效能,线路从外引入须从人防工程预留的备用穿墙管进出,严禁穿墙打孔,切实要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加强新能源充电设施规范建设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小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相关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充电设施参建各方的指导和监督,明确充电设施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六)发挥红色物业参与群体积极作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须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协助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关于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适用覆盖全市各镇街道、社区、业委会,以及在平湖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1月17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2月17日。 七、术语释义 (一)自用充电设施(简称“自用桩”),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简称“专用桩”),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既有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八、解读机关解读机关: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0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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