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73-6/2022-2070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建物〔202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16-2022-0001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1-17

平建物〔2022〕1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


全市各镇街道、社区、业委会,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推动平湖市既有住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强和规范建设管理流程,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科学统筹、适度超前”原则,有效推动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群体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分批推进充电设施集中建设工作,全力解决充电难问题,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管理规范”的充电设施管理体系,满足业主群众对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二、建设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使用范围包括:

1.自用充电设施(简称“自用桩”),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简称“专用桩”),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既有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申请流程

既有住宅小区私人用户或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申请主体(以下统称“申请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报装、现场勘查、施工建设、安装验收、维护运营等五个阶段。

1.申请报装。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购车证明、车位权属证明、停车位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向所在地区供电部门提出报装申请;具备专用充电设施集中建设安装条件的,申请人可结合实际需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为其制定小区公共停车位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

2.现场勘查。供电部门会同申请人及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负责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签订《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书》,填写《现场勘查单》确认供电方案。对于不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由供电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明确告知申请人。

3.施工建设。申请人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建设,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区物业应为施工提供便利。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申请人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及赔偿。

4.安装验收。申请人向供电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后由供电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装表接电。施工单位会同供电部门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充电设施正式投入使用。

5.维护运营。申请人应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有效推动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鼓励业主在自用停车位上建充电设施,在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对于在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应该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同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授权,利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二)分批推进小区充电设施集中建设试点工作。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在充分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基础上,可结合小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建设充电设施,并会同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共同推进住宅小区集中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工作,积极探索创新运营模式,切实解决充电难的问题,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推广运用,对存在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措施,重大共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三)规范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在建设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过程中,禁止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效能,线路从外引入须从人防工程预留的备用穿墙管进出,严禁穿墙打孔,切实要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若出现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则依法追究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等的责任。

(四)加强新能源充电设施规范建设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小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相关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充电设施参建各方的指导和监督,明确充电设施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发挥红色物业参与群体积极作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须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协助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流程图

          2.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

          3.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书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7日

平建物〔2022〕1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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