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3X/2022-2122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人社〔2022〕5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13-2022-0002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 2022-06-16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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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实现困难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9〕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平人社〔2019〕5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明确困难人员范围 我市户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由当地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困难人员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按平人社〔2019〕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明确困难人员参保代缴流程 我市困难人员参保实行政府代缴。由镇街道民政、人社部门根据人员比对数据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由镇街道社会保障所统一按特殊人群参保并实行政府代缴。选择500元/年档次的,全额代缴;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不含被征地高档次缴费),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代缴,个人仅需缴纳差额部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再符合贫困人员认定资格的,由相关部门认定后及时取消政府代缴,并告知取消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三、明确困难人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保障 上述人群参保缴费补贴由市、镇街道两级各半承担,个人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若发生退费,缴费补贴不予退还。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平人社〔2019〕51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民政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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