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3X/2022-2125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更好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相关精神,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进一步完善困难人群参保范围。为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水平,实现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平湖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拟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9〕129号)文件精神,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三、起草过程

2022年3月16日起由人力社保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后开始起草工作。

2022年5月7日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协商一致。

2022年5月9日-5月18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5月19日-5月27日,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内部法制机构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2条,采纳2条。

2022年6月9日向市司法局提请登记备案。

2022年6月16日根据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困难人员范围。我市户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由当地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困难人员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按平人社〔2019〕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明确困难人员参保代缴流程。我市困难人员参保实行政府代缴补贴方式。由镇街道民政、人社部门根据人员比对数据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由镇街道社会保障所统一按特殊人群参保并实行政府代缴。选择500元/年档次的,全额代缴;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不含被征地高档次缴费),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代缴,个人仅需缴纳差额部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再符合贫困人员认定资格的,由相关部门认定后及时取消政府代缴,并告知取消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三)明确困难人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保障。上述人群参保缴费补贴由市、镇(街道)两级各半承担。若发生退费,财政补助部分不予退还。以上个人缴费部分补贴年限为至到达法定领取年龄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止,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均应按规定纳入《通知》参保范围并由政府代缴,代缴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人员范围,增加低保边缘户。

(二)扩大困难人员参保代缴范围,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个人,65%部分也列入代缴范围,老政策没有列入代缴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困难人员政府代缴补贴资金的承担列支及结算流程,老政策上没有具体规定。

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施行日期2022年8月1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3-8506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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