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3122/2023-2200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仓政〔2023〕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99E-2023-0001
- 发布机构:
- 新仓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3-07
关于印发新仓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奖励安置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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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 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137 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意见》(平政办发〔2018〕143 号)、《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59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城乡共同富裕,进一步鼓励农户连片搬迁,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安置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各村涉及宅基地搬迁复垦的农户(协议搬迁户、保留点农户、离婚户、有房无户户、遗产继承的除外)。 二、奖励标准 1.原宅基地符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条件的农户,根据连片户数和选择安置的方式,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奖励金额:
2.困难群众(经鉴定为危房的)置换公寓房的可根据《平湖市建设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平湖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建〔2019〕79号)文件给予资金补助,已享受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的除外。 三、安置方式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农户搬迁安置方式分为自建房和公寓房安置两种。 选择自建房安置地点为镇党委、政府确定的农村新社区。 仅安置一套公寓房的农户安置地点为大利佳苑公寓房。可安置2套及以上公寓房的农户,最多安置一套镇区公寓房(新叶佳苑除外),剩余套数安置地点为大利佳苑公寓房。 四、安置顺序 第一批次为10户以上连片区域,第二批次按照5-9户连片区域,如宅基地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按照片区连片数量及原房屋建造年份优先安置;同步启动5户以下连片区域农户。 五、自建房建房标准及户籍认定 (一)自建房建房标准: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标准为:4人以下户不超过80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施工,不得建设地下室,做到社区立面风貌统一。 (二)户籍认定:以农村居民户口簿为依据,申请建房户审批用地人口数计算按《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59号)文件执行。 1、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不计入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除户籍认定中,第3款人员外) 2、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地征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口基数。 3、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①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②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③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④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迁移户籍人员;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4、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5、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有关规定,2015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年1月1日(含)后出生的按1人计算人口基数。 六、公寓房安置办法 (一)置换面积:置换的公寓房面积包括标准面积、优惠价面积和市场价面积。 (二)有农村户籍户按照原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确定标准面积,置换套数最多3套(同户型最多2套),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照置换价予以货币补偿)。其中,属于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无房户、原宅基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少于标准(1人户60㎡、2-3人户120㎡、4人及以上户160㎡)的农户,按照1人户60㎡、2-3人户120㎡、4人及以上户160㎡确定标准面积。 (三)无农村户籍户的置换套数不超过1套。其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扣除置换公寓房标准建筑面积后,剩余的面积按照置换价予以货币补偿。 (四)夫妻离婚按离婚协议、调解、法院判决书作为主要依据。离婚满五年其中一方已再婚满两年以上,另一方(未再婚方作为“非亲属”)可申请安置1套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公寓房,其中60平方米按当年度置换价结算,超出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五)原为独立一户,现该户内原有家庭人员已全部死亡的,但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受赠、以房抵债等情形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人民调解协议、公证书、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材料),参照有房无户方式给予置换。 (六)房屋置换价格结算 1.公寓房建筑面积与被置换房屋合法有效住宅面积相抵部分,按置换价结算。 2.因置换公寓房户型原因,置换面积超过标准面积10㎡以内的(含),按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置换总面积不得超过标准面积20㎡。 4.部分货币补偿。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其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扣除置换公寓房标准建筑面积后,剩余的面积按照置换价予以货币补偿。 5.公寓房价格采用一房一价,市场评估价按照镇政府发布的价格文件执行。 (七)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确定由镇委托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八)公寓房过渡政策 1、搬家补助费。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农户原房屋腾空移交后,按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主体为楼房的,第二、三每层增加300元补助。每户按2次结算。 2、临时过渡费。从选择公寓房置换农户原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取截止后4个月按公寓房置换总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临时过渡费,少于1000元户按1000元计发。 七、特殊情况 存在分户情况的,最终按照《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认定,需同时满足建房条件,方可给予自建房或者公寓房安置。 八、其他 连片户数奖励标准由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审核签约工作专班共同审核确定。原《新仓镇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仓政〔2021〕3号)中的政策奖励不再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
新仓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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