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25261507/2022-2112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新政〔2022〕3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99D-2022-0003
- 发布机构:
- 新埭镇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新埭镇中心镇区集体土地上家庭企业及住宅改作商业、服务业的协议搬迁补偿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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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新埭镇中心镇区集体土地上家庭企业及住宅改作商业、服务业的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处理工作,为便于实施,在《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8]70号)文件规定基础上进行调整细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用对象 新埭镇中心镇区集体土地上利用住宅及附属房屋等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证照齐全、生产经营正常、照章纳税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房屋所有人。 二、搬迁补偿(补助) (一)房屋搬迁补偿:凡利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开业的,其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及该地块协议搬迁实施方案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利用本户住宅及附属房屋等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房屋所有人,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累加予以补助: (1)基数:每户1.5万元(含搬运费),再乘以地段系数(见地段系数表); (2)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堆放库存商品及其杂物的其他面积):10平方米以下(包括10平方米)1500元;20平方米以下(包括20平方米)2500元;30平方米以下(包括30平方米)35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一平方米增加100元补助,其中洗车场地每户2000元。 地段类别系数表: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累加予以补助: (1)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费总额; (2)必备的机械设备和营业设施每户3000—5000元; 3.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家庭企业)按下列标准累加予以补助: (1)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费总额(税费缴纳数据由税政部门查得); (2)实际用作生产房屋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 (3)依据企业在册缴保职工人数,以平湖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人均6个月的标准,用于赔偿企业解约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本条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4)产能设备:轻纺类台均400元,五金加工类台均2000元,其它类参照上述相似类协商给予补助。 (三)企业搬运费补助 1.库存材料按实际用作生产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 2.需拆装调试的机械设备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就拆装、调试所需费用做出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助; 3.关于供水供电、网络监控设施(设备)按生产用房5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或结合成新率委托评估机构做出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助; 4.空调、电话移装费按住宅搬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5.其他未尽事项协商补助。 三、按期搬迁奖励,在搬迁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并移交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按以下标准累加计算: 1.按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少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2.实际生产用房按100元/平方米予以土地退耕奖励。 (二)利用本户住宅及附属房屋等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每户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四、其他 1.面积按评估单位测绘图纸所标注的面积为依据; 2.户内不同成员注册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补; 3.房屋所有权人与企业(商店)经营者分离的,补偿协议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设备(设施)为经营者所有的,补偿清单应由两者共同签名确认,并由双方签订《新埭镇中心镇区集体土地上家庭企业及住宅改作商业、服务业的协议搬迁清租承诺书》(附件)后发放补偿款;补偿款统一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补偿款项双方分成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分配,也可由房屋所有权人与经营户自行分配。 4.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负责将房屋清租、腾空、交房。 五、本文件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 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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